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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登记事项:
户外广告登记

2、登记范围:
(一)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为载体的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张帖、悬挂的广告;
(三)在地下铁道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下通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内外设置的广告;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

3、登记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4、登记条件:
    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户外广告发布单位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主体资格;
    (二)户外广告所推销的商品或服务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
(三)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具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体的使有权;
(四)广告发布地点、形式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五)户外广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六)按规定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批准的,当事人已经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5、登记程序及期限:
(1)申请人直接到登记机关办公场所提出申请

(2)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3)申请人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方式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6、应提交申请材料目录:
(一)《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
(二)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和广告主的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三)发布户外广告的场地或者设施的使用证明。包括场地或设施的产权证明、使用协议等。
(四)户外广告样件。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受委托发布户外广告的,应提交与委托方签订的发布户外广告的委托合同、委托方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广告形式、场所、设施等用于户外广告发布,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政府规定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
部门的批准文件。
    发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审批的广告,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7、申请书格式示范文本:

(1)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

(2)户外广告变更申请书

(3)户外广告注销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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